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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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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工作,根据《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浦府〔2018〕151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分支机构可不受工商注册和财税户管的限制,但办公地需在浦东新区。

三、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1、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及上级部门要求浦东新区落实的工作。

2、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支持。

四、细则

(一)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发展

1、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建设。对参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建设的机构,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迗到100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浦东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对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迗到3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等单位为10家及以上区域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且公开发布年度重点行业风险预警报告,对该服务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权并成功,按其实际支付的律师、公证、调查、检测、鉴定、检索评价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

5、企事业单位完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鉴证,对实际交易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6、对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培育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引进或培养1名以上知识产权中高级管理人才,管理人才须具备专利代理师(人)资格或专利(管理)工程师等职称,且新申请PCT专利2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每个组合中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迗到60件(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医疗器械生产批件的,其组合中发明专利数量可放宽至30件),申请PCT专利数量迗到12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9、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0、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开发、引进知识产权应用型、紧缺型人才培养项目,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培训,指导、帮助受训学员取得知识产权相关学位证书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资质,年度累计超过50人次的,对每个项目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六)支持张江科学城建设

11、根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对海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贯标、版权运用和保护等项目进行资助,具体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

(七)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2、根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对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培育试点示范单位、优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项目进行资助,具体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施。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在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单位证照、材料清单。此外,还需要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交如下材料:

1、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审计报告;参与平台建设的证明材料;政府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托管奖励:托管服务协议;托管企业清单;托管服务台账记录;托管项目报告及例证材料。

3、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奖励:组织机构证明文件;维权服务企业清单;维权服务协议;维权台账记录;风险预警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4、知识产权非诉讼维权奖励: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维权成功证明;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5、专利运营奖励: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合同及发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出具的鉴证证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变更或许可备案证明;项目报告。

6、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奖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关材料;企业认定资格证明;企业知识产权人员社保证明(半年以上\专利代理师(人)资格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证明;专利申请材料。

7、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

8、高价值专利组合奖励:PCT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所有中国发明专利清单;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

9、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奖励: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备案材料、公开发行书。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质押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及银行放款凭证。

10、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培训项目学员名单;相关知识产权资质证书;人才培养项目报告。

六、操作部门及审批程序

本实施细则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

受理机构受理后,操作部门审核、公示、发文,浦东新区财政局拨款。

七、申报渠道

本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一网式受理,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浦东新区企业财政政策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八、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必须真实填报申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负责。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采取追回相关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管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监管工作,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九、保障措施

本实施细则实施需要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相关的系统数据维护、资格审查、审计、绩效评价、信用监测、法律等费用另行安排。

十、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单位择优申报。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信息来源: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官网

 

 

2019年6月12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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