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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时间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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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为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之日十五日内。

(二)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一般为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起算日期

判断标准依据收到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之日,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方式:

(一)如果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为商标局挂号信方式发送的,起算日为挂号信函收件邮戳日。邮戳日次日起十五日为驳回复审申请期限。该邮戳日如果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二)如果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以商标局系统电子方式发文,电子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此后另计十五日为驳回复审申请期限。

(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此后另计十五日为驳回复审申请期限。

 

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何时提交为期限内提交

目前商标驳回复审主要以EMS邮寄或者直接商标局报送方式提交,如果是EMS邮寄报送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需要加盖寄出邮戳,并且该邮戳日需要在驳回复审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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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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