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1款)
根据该规定,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因此,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而不是出自某-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二、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定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
三、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依法登记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
四、集体商标的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五、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注册人)成员 (本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 (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 “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 (注册人),商标权属于 (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 ”集体商标。
第二章 “ ”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五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六条 (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 ”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八条 (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
2、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四章 “ ”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注册人)是“ ”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 (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一条 非 (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 (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 (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 ”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注册人章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