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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专利资助办法、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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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点

  一、关于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被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如一个企业获得以上两个称号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实行期限:2012-2017年,责任单位:县经委、县科委、县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认定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颁发《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 
  (《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崇经〔2013〕37号,实行期限:2013年起实施,责任单位:县经委) 
  二、关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产业园区外项目为5%)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产业园区外项目100万元); 
  (二)对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500元的节能奖励。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开展能效诊断的企业,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审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80%的资金扶持。 
  (《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实行期限:2012-2017年,责任单位:县经委、县科委、县市场监管局) 
  三、关于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品牌服务”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实行期限:2012-2017年,责任单位:县经委、县科委、县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对涉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前期固定资产的投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新采购的设备(仪器),并且该设备(仪器)纳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设备(仪器)资源库的给予设备(仪器)投入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入(含新建)一个市级资质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入(含新建)一个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经市科委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5、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每入孵一家企业,并且入孵企业参与正常的孵化,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每毕业一家企业注册并落户本县园区,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按每上市一家企业50万元的标准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按每挂牌交易一家5万元的标准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1、在孵企业所形成的县级财力实得部分,按照所在园区或乡镇的招商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 
  2、在孵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发,一次性给予研发经费投入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对在孵企业投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需要银行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利息8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在孵企业或科研机构所发生的租房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25%的补贴。补贴面积以10m2/人的办公密度计算。 
  (《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崇科委[2014]9号,实行期限: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科委) 
  五、关于使用大型加盟仪器设施及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一)对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仪器设施,已获得市级专项补贴的,给予1:1配套补贴或奖励,每家单位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获得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关于使用大型加盟仪器设施及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办法》崇科委[2014]10号,实行期限: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科委) 
  六、关于鼓励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融资 
  (一)鼓励企业在“股交中心”和“新三板”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崇明县关于鼓励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进入股权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崇财金[2015]2号,实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扶持企业融资。对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改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县融资担保中心减半收取担保费。 
  (《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实行期限:2012-2017年,责任单位:县经委) 
  七、关于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旅游项目开发 
  1、对投资开发符合崇明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旅游项目,给予该项目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方向包括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饭店建设、旅游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2、对投资建设智慧旅游项目的,包括网站、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票、管理服务平台、数字化营销、WIFI等,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旅游品牌创建或引进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8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 
  2、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被评定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3、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被评定为上海市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4、依据市、县农家乐相关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农家乐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无餐饮功能的分别按80%奖励)。 
  5、对引进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且在本县经营满2年以上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奖励5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奖励30万元;引进经济型酒店连锁品牌的,给予奖励10万元。 
  6.对获得其他旅游相关品牌或荣誉的,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或参与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或参与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旅游市场开拓及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1、对组织游客来本县旅游的旅行社,在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消费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级奖励,即超过10万元、50万元,分别奖励10元/人次、15元/人次。
  2、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活动规模、市场影响力及带动效应,给予活动总投入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开发崇明名特优土特产品,有注册商标并获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由省(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5、对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获得国家专利且在本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或大型旅游饭店有长期、固定销售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旅游人才引进培养 
  1、对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50%的扶持。 
  2、对新培养或从本县外引进全国外语初级导游员或全国中级(普通话)导游员,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新培养或从本县外引进全国高级(普通话)导游员,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奖励所属旅行社3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崇府办〔2015〕58号,实行期限:2015年1月-2017年12月,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八、关于强化人才激励 
  (一)对在本县所属中小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功臣称号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含部委)优秀人才称号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2至3万元奖励;获市、县级优秀人才称号的人才,获奖当年给予0.5至1万元的奖励。 
  (二)经本县推荐入选或命名的优秀人才在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对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按上级文件要求予以配套性资助;对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的,每年给予总额为3万元的科研资料费补贴资助,资助年限为3年;对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的,每年给予总额为2万元的科研资料费补贴资助,资助年限为3年;入选崇明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每年给予总额为1万元的科研资料费补贴等资助,资助年限为3年。 
  (三)对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租房费资助,从本县县域以外单位或从高校毕业后引进到本县中小企业工作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地和生活地均在本县县域范围内的,由人才资金和用人单位给予租房费资助,最长资助时间为三年: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月租房费资助标准为1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月租房费资助标准为800元。 
  (四)对鼓励崇明籍优秀大学生回乡就业,毕业于“211工程”院校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在“211工程”院校连读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在海(境)外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崇明籍毕业生,毕业后到本县所属中小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3年,工作地和生活地均在本县县域范围内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回乡工作奖励。 
  (五)对鼓励崇明籍大学生回乡创业,鼓励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崇明籍大学生在崇明创业,所办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民办非企业等,在享受崇明县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创业满2年,且带动本县户籍劳动力3人(办理用工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连续用工满10个月),经由县人才资金管理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后(创办企业须符合在崇明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等登记、依法纳税、企业坐落在崇明县内、诚信经营、符合崇明县生态环保要求、正常报送财务报表等条件),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创业奖励。 
  (《崇明县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崇委办〔2014〕26号,实行期限: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注册并经营在本县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新录用本县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驻崇现役军人家属、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注册并经营在本县,使用本县户籍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企业以及旅游、养老、家政服务业等用人单位(国有、集体控股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不予补贴。列入市、县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不予补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不予补贴。 
  (三)园区内企业录用区域外本县劳动力交通费补贴,凡入驻本县工业园区、富盛开发区、长兴产业基地等园区的企业,使用所在地乡镇外本县户籍劳动力20人以上、且企业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员工上、下班单程15公里以上的,按照涉及人数所需公交车交通费标准的50%给予交通费补贴。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本县户籍劳动力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县注册并经营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或驻崇军人随军家属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五)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带动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2-3人奖励5000元,带动4-5人奖励10000元,带动6人及以上奖励15000元(其中带动2-5人仅限法人代表为本县户籍劳动力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成立3年内,按照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但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享受市“双特政策”的创业组织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房租(场地)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组织,可以在享受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初创期组织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总额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或房租扣除已享受的市级补贴后的差额为上限。 
  (七)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市扶助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市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扶助10万元;对开展高师带徒培训的企业,每年按培养中级及以上职工人数(含非本市户籍),给予一次性奖励:中级工每人1000元、高级工每人30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5000元。所需资金从本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崇明县2015—2017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崇府办发〔2015〕28号,实行期限: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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