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杭州著名炒货店因“最”惹祸 方林富面临20万元大罚单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
直接调查取证的部门是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据直接参与此案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是接到了投诉,反映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按照相关程序,赶到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最终确定证据,依据现有法条,依法行政。”
执法部门在取证过程中还发现,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有三家店,每家店内外都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加上在网店销售的,方林富炒货店的销售量并不小,而他们使用的包装袋上,同样印有最好。”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 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法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很明确,处罚标准也规定得很严格,20万至100万。“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规定》,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形,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所以是按照最轻的20万处罚。”
对于老方怀疑自己被职业举报人恶意举报一事,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坦言,这是两回事,不管对方举报是恶意还是善意,执法都是依据证据和规定来执行的。“作为执法部门,整个执法行为,都是依法进行。并且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人性化处理,依照最轻处罚。”
2017年9月25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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