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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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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科技型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1号),为做好我区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19年度分三批次进行申报,我区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5日、6月18日、7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辅助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辅助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通过网络提交至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有通过“省辅助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国网”中,确保企业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辅助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3.企业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申报批次(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省辅助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省辅助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区科技创新局主动会同高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区科技创新局指导各个板块做好辖区内企业登录“省辅助系统”和“国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系统提交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省辅助系统”与“国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

(三)根据省厅通知要求,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各板块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各板块公章后,分别于5月15日、6月18日、7月18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科技创新局。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四)区科技创新局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五)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材料报送

企业将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胶装)、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两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以及在“省辅助系统”中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高新技术管理处(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15楼1508室)。

联系人:沈月琴   68751566

张文鑫   68751513

谢萍萍   68751593

马春黎   68751569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6.企业信用承诺书

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9.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10.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11.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2.中介机构声明

1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6)。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如是专利,需后附专利摘要;如是软著,需后附技术要点)。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7);

(4)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件8);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9,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10)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如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必须有二维码)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必须有二维码)。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花名册、2018年1-12月的社保结算单、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的证件复印件)、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2);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附件2、3、4、5、9、10、11.xls  附件6、7、8、12.doc  附件13.xlsx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官网

2019年3月28日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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