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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为了调整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级别管辖以及静安闸北两区“撤二建一”后的地域管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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